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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17644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6〕4号
发布机构: 厅办公室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6-01-15

各设区市、韩城市和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委),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共交通绿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实施细则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工业和息化厅

                           2016年1月13

 

 

 

 

 

 

 

 

 

 

附件

陕西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

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的绿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市、县(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交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主要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超级电容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第三条 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16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规范程序,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形成我省鼓励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工作机制,并将推广应用情况和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挂钩。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各尽其职,协同做好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信息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将推广应用情况和市场准入挂钩,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信息统计、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二)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按要求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可制定本地区财政补助支持政策。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汽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审核与上报工作。

 第六条 全省各市(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所占比重应分别达到以下要求:

(一)西安市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40%、45%、50%、55%、60%。

(二)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延安、汉中市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15%、20%、25%、30%、35%。

(三)榆林、安康、商洛、韩城市和杨凌示范区2015年-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达到10%、15%、20%、25%、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第七条 达到上述推广比例要求的市(区),将对其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资金按照政策标准全额拨付;未能达到推广比例要求的市(区),将扣减其当年应拨涨价补助一定比例的资金。具体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八条 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车辆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符合节能及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简称推广目录)。

 (二)申请运营补助的车辆年度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车辆行驶里程应通过车载动态监控设备数据,结合单车里程表公里数等方式进行统计。

 对考核年度内因新增及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均运营里程不低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相应公交车辆运营补助标准按月折算,并按照实际运营月份数计算运营补助金额。年度运营里程考核以具体车辆为单位计算。

 对因更换、退出运营等造成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车辆,公交企业应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并在申请补助资金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信息申报程序。

每年1月20日前,城市公交企业通过全国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申报系统填报上一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融资租赁车辆还需上传由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填写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表1),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表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报至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信息审核程序。

每年2月10日前,市(含杨凌示范区,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统计工作,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本辖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汇总表(见附表3),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第三方审计报告,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国家“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管理系统”,对各市上报的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数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实际推广数量、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里程等信息认真统计、汇总,严格把关,审核无误后于每年2月20日前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负责系统的数据维护和操作培训等相关工作。

每年2月底前,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汇总上报的信息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报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审核情况及全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上报至交通运输部,并抄送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同时在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报表。对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

对虚报瞒报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公交企业作为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信息和运营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建立并及时更新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主要责任。鼓励公交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础信息和运营信息。

第十三条 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一)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城市公交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

(二)对出现故障的车辆及时维修处理,做好技术保障,对于发现的重大产品质量和安全问题,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负责完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技术监控手段,并将监控数据上传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

(四)积极配合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的一致性监督检查,以及样车抽检,对于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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